美国出生的孩子在使馆更换美国护照的时候,需要父母一同到场办理。如有一方父母不能前来,他/她应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用英文书写的授权书 (DS-3053)。公证授权书DS-3053表时,需要不到场的父/母去使馆公证,或者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的的书面同意声明用于办理护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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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S-3053委托公证:
自2008年2月1日起,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6岁的儿童申请护照时其父母双方必须同时签署声明,同意该名儿童的护照予以更新。如仅有父母其中的一方前来办理,应同时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DS-3053 文件或者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的的书面同意声明用于办理护照申请。该公证书应包含未成年人的姓名、生日、该名家长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办理公证书所使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在为未成年人提交护照申请时,如果父母一方拥有为该名儿童办理护照的全部授权,那么该名家长在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一份法院授予唯一监护权的法庭令,或者另一方家长的死亡证明。
请注意:
美国法院文件或者中国的离婚证如果仅说明一方拥有抚养权,不能等同于单独监护权。 很多情况下,我们会要求不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父母递交DS-3053 (52KB)授权表格,或者其经过公证的正式同意子女换护照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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